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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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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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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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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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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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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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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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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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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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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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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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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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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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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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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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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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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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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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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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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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