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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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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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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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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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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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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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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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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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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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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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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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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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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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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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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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