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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二《○○七年三月九日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 第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 第六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