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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 ,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