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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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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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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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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三【月九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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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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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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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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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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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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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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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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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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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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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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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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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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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
?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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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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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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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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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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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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