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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九日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 第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