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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九【日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 第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 第六条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