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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九日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