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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九,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 第六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 第八条 —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 ,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