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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南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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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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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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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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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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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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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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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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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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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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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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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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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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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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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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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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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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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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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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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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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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