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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9-0!。5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 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 】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 ,。   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