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9-05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 (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第十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六条 ?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