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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9,。-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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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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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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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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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 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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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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