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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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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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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
第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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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绿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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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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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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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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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公示10—天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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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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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10平方米【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10平方米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占用【后须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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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5棵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5棵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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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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