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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驻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 第!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 :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公!示10天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10》平,方米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10平方米!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占用【后须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5棵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5棵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