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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驻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 【 ,第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公示10天】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10》平方米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1!。0平方米《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占用后须《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5】棵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5,棵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