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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驻政办〔20】1,1〕3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 第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绿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公示1【。0天: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10平《。方米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10平!方米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占用后须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5【棵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5!棵,。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