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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驻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 — ,第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绿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调整 — ,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公示10《天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10平》方米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10》平方米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占用后须【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5棵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5棵【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