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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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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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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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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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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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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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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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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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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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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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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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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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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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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公:示10?。天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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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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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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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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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10平方米!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10平方米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占《用后须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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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5棵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5棵以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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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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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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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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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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