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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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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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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第九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指导意】见(粤建意见[【20:1,1]240号)【的精:神我局结合》本市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相关施】。工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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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信用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各地必须予以重!视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使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内容《能够:充分反映施工企【业的:实际质量状》况加强社会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促》进施工企业》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 —
【各地:在执行过程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以便《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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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汕尾市【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暂行规定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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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将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信用状况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全社会】。了解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信用状况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增强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工程施工质量优】胜劣汰机制的完善】 ,。
第—。四条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专:用于记录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承建:工程的质《量信用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质量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 —
良好】记录为施工》企业或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地【级以上?市工程施工质量奖或!奖励以?及因工程优质—而获得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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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为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因《施,工,原因:留下:永,久质量缺《陷,、,对所承建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保:。修责任、同一—家企:业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产权所有人—或用户有《效投诉达3次及【以上、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 !
第五条 】。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的采集《记录工?作分工省级及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奖和—奖励、表彰》内,容的采集记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地市级工程施!。工质量奖《和奖励、表彰—内容的采集》记录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不良【记录的?采集记录《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管或发出》通报批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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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的》采集记录应》本着实事《求是、证《据充分的原则—现场证据核》查需:两名以?上公:职人员参《。加并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拍摄》拟记录在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应书!面告:知相关施工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申辩证!据充分的不予记录】;良好?。记录应核实无误后记!录
【第七条 》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审批程序相】关人员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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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工】程,施,。工,质量良好记录—统一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获质量奖、奖励!、通:报表彰情况并—经核实无误》后记录其《审批:程序是由经办科室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再报局长审》批同意后(》详见附件一)—、在: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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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工程施!工,质量不良《记录由各县》(市、区)质安站】书面报?。各自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后、再【报送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网其程序是质安!站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附件二审批—后报送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网】向,社会公开;市属工】程施工质量不良【。记录的审批程序【由市质?安站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书面报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由其按附件一【审批后上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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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内容通过省、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不《良,记录的公开期限【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录公【开期限为6个月【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产权所有—人,或用户投诉3—次及以上记录—公开期限为1年工】程项目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因施工原因—留下永久质》。量缺:陷、对所承》建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保】修责任三《种情况之《一者其?记录公开期限均【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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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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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本暂?行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
附件一》汕尾市住建局—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请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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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 ?。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请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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