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 建标库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
    六、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七、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对该项费用要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