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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梅市府办[】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
,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应招标—项目应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梅江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借:贷资金的项目
】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 :(六)?。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 (七)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 (一)工程施【工、货物采购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 (二)工程服务】
《1、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国:有或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4、【使用财?政性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三)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
》
,第十条 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进行公!开招标
《
,第十一条《 应招标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二)抢【险救:灾的;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
,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须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新开工》审批要求的资—金;
—(三)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选择)进行核准;
!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经贸部【门要将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核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
,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期限;
】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标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第》二十四条《 须公开《招,。标的市、县审批的】项目:其招标公告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梅?州日报、《市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等发!布(市级发》布媒体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视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必须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报纸和一】家指定网站发布收】费标准按粤》府办:〔2003》〕55号文执—行,国,家、省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文件
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应当自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
,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的确】定及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按规定办理
!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评标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招标人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八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经批准!增加:的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投标各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梅: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19?9,5〕30号)—、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梅!市府:。〔1:99:。8〕42号)、梅】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梅!市府〔2《。000〕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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