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梅市规[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
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
》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 ,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 第八?条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