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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梅:市规[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 ,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 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 第五条 !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第八条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第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