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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     4、】擅自移位《建设 》 《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