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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5、污】染城市环境; 】   《 , 6:、有碍消防》; :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八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