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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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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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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5、污染!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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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有?碍消防;
—。 :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4】、擅自移位》建设
【。
,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八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九条 —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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