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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八?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九?条 :。。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