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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八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九条 —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