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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八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 ,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