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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    4》、擅自移位建设 ! 《 第七条 【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八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九条 !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