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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