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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5、污染城》市环境;《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 第【六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 第《九条: , ,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