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 ,。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规划核实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条 —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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