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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 第一》条 :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规划—核实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4、擅自移【位建设 》 》 第七条 —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八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