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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    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5!、污染城市环境【;, ?     》6、有碍消》。防; 《     —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第!六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 ?    》 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 ?。 ,。   4、擅自【移位建设 】。 第七—条 ?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