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