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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