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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