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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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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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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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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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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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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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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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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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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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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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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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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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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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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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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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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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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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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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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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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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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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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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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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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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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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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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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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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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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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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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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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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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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