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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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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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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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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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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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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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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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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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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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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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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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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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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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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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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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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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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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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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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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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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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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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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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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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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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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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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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