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