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  : ?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