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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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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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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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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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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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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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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