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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