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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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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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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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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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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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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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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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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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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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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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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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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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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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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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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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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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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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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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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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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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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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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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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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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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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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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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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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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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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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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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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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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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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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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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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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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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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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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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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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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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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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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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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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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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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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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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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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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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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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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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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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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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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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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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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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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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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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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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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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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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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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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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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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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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