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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