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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