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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
:
梅市规[》2009]59号
!
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 《40>D《>24
!。。 D≥《40
】
《 :
? 后退距】离,(米)
— : 3
— 5【
》 , 10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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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4
! : 40>D>【24
》 : D≥40
!
!
》。 : D≤《2,4,
5!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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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40
】 10
】 10
! 《 15?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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