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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 梅市规[》2009]59号 ! 各相关单位 !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 40>D>】24 】 D≥40 【 , , ? 】 后【退距:。离(:米) 》 : 3 ! 5 — —10: :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 》 【 】 — D≤24 【 》 40>D》>2:4 : — D≥40 !。 】 《 D≤2【4 《 , : :。5 》 10 【 1】0 ? ? 》 : : 40】>D>24 — : ? 10 — , 10【 【 10? : 】 , — D≥40 ! :。 10 】 《 10《。 : 15 ! 》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