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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 ,。梅市规[2009]!。59号 各相【关单位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道路:。宽度(米) 】 , D≤24】 《 ,。 ?40>D>》。。24:。 D!≥40? , 【 ! 后退》距,离(米) 》 《 3《 , 》 5 ! 10 ! 》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 表2 — ? ! ? , 【。 D≤24— : , 》40>D>24 ! —D≥40 【 — 《 D≤!24 ? 《 : 5 》。 ?。 10 】 10 】 : ! 》 40《>D>24》 ? 《。 10 】。 1《0 】 10 《 : 】 】 D≥40 ! 10 ! 《 1:0 【。 1?5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