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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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规[》2009]59号
!
各相关单位
!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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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宽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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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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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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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退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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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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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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