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
梅市规[20【09]59号
】各相关单位
—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道路宽【度(:米)
?
: D≤24!。
— 40>D>24!
【。 D≥40
! ,
—
:
后退!距,离,(,米)
— 3
【 5
!。 ? 10》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
表2
【
, :
》
—
》 D≤】24:
4!0>:D>24
】 D》≥40
!
》
】 D≤24
! 5》
— 10
! 10
【
【。
— 4—0>:D>24
【 10【
《 10
! 10
】
》
】 ? D≥》40
《 》 10
《
《 ?10
】 15
【 ,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