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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 梅?。市规[2《009?]59号《 ,。 各相关单》位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表1 《 : :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4】0>D>2》4 》 ,。 , D≥40— ? ? : — , 后退【距,离(:米) — 3 — ? 5 】 《 10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 》 【 — 】 D≤24 ! 40>D】>2:4 》 D≥40 ! ? : 》 ,。。 ? , D≤24】 , : 5 ! :。。。 10》 《 10 ! , 》 ! :4,0>D>《2,4 ? —10 】 10 【 》10 》 】 !D≥40《 , 1】0 《 》。1,0 【 15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