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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梅】市规[2《009?]59?号 : 各相关单位 【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表1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40>】D>24 》 , D【≥40 》 ! , 后!退距离(米) ! 3 ! , 5 ! 1》0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 】 — , — D≤》2,4 ? 《 40>》D>24 【 D≥40! :。 】 ? ?。 , D≤》24: 5! — , 1:0 ? —。10 》 ? 》 ? 40>!D>24《 】10 ? : 《 10 【 《10: — 】 ,。 《 ,D≥40 】 : 10 】 10 ! ? 15 》 《 ,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