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梅市】规[2?。。00:9]59号
【各相关?单位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40>D>24
!。
《 D《≥40
—
》
》
, 后退距!离(米)
! 3
【 5—
,
— 1:0
《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
表2
!
,
【
】 —D≤24
】 ? 40?>D>24》
:。 : ? D:≥40?
? :
:
《
— D≤24
】
, , 5—
【 10
— 10【。
! : ,
》 , 4?0>D>2》4
《 《。 1:0
!10:
【。 10
!
《
《 , D—≥40?
— 10《
【 10?
— 15《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