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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梅市规[!20:09]5《9号 《各相关单《位  — ,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 ,40>D>24 】 》 D≥《4,0 》 》 : 【 后退距离(【米) — 3》 — 5? 】10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 ! , : 》 , ? D≤2!4, 》。 40>D【>24 》 D≥】40 ! — 【D≤24 》 【5, : 《 10《 — 10 【 ! 【 40>D>24】 , 《 , 10《 1!0 — ?10 【 : — , —D≥4?0 — 10 】 》10 《 : 15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