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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 梅市规[2】0,09:]59号《 各相关单位 】。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4—0>D>24 ! 《 ,D≥4?0 ? : ! : 后退【距离(米)》 ? 》3 !5 【 10《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 表2 【。 》 ? ! 】D≤24 — 4【0>D>24 【 : D—≥4:0 【 》 》 D≤24】 : ? 5 ! 10》 : 》 10 《 , — : 】 40>》D>:。24 《 —10 《 《 10《 —。 10 ! —。。 【 :D≥4?。0 】 10 》 : 10 】 : 15 】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