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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梅》市规[2009]5!9号 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表1 —。 ! 】道路宽度(米)【 】D≤:24 ! 4:0,>D>2《4 !D≥40 【 — ! 后退距离(【米) — , : 3 《 5【。 【 10? ?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 表?2 《 ! — ?。 》 D≤24 【 40!>D>?24 — D≥4【0, ? : 【 — D≤2》4 — ?5 — 10》 》 ?10 【 : 【 ,。 : 40>D>】24 》。 10【 : 1【0 : 【10 ?。 , 》 ? 】 D≥40 】 10】 》 , 10 【 1—5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