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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 《 , 梅市规[200】9]59号 【各相关单《位,    【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 ! : : 】 : 道:路宽度?(米)? 【 D≤?24 】。 40>D>24! ? D≥40! ! ? 》 后退距离(米!) ? , 3 】。 —5 】 10 》。 , , 【。 ?注:D---道路红!。线,宽度    !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 表2 【 :。。 《 》 : 《。 《 D≤2—4, , 》 40>D>24! — , ,D≥:40 ! : 《。 D≤!24:。 《。 《5 【 10 【 《 10? , ! — 4》。0>D>24— — 10《 》 ?10 》 ? 10 ! 【 D!≥40? 》。 ?10 《 《 10 》 : ,。 15 】 《。 :。 : — , 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 【  《   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