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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 : ,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