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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8:]53号 》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 ,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