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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梅市府[20【08]5《3号 ?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  :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 :    (四)】租赁期限;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