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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   《 (四《)租赁期限; 】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