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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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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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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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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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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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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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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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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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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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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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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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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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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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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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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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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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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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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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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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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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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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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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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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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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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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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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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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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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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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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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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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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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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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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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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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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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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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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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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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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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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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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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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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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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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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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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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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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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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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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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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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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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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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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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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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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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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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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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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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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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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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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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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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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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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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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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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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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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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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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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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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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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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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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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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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