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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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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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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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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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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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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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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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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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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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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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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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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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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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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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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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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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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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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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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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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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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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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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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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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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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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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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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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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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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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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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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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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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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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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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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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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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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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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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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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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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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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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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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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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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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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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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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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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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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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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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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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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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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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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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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维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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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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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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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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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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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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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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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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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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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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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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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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