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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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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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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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