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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