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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 (?四):租赁期限;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