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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 :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