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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 ,  ?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 ,。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 , (四)租赁—。期限; —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  :。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