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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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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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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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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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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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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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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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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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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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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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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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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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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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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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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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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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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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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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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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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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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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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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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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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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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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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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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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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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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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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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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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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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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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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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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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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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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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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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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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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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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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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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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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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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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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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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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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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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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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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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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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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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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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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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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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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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