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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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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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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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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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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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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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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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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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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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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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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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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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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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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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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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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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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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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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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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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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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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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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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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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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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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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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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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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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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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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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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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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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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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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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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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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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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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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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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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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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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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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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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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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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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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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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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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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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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
?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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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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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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