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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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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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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08?]54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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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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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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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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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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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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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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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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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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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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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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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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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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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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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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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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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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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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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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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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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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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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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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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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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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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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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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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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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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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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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集资?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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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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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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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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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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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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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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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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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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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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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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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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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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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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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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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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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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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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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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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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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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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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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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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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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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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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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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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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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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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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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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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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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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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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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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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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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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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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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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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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