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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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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4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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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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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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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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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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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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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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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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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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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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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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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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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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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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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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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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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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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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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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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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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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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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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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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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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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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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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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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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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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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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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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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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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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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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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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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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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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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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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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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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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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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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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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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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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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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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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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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 《。
(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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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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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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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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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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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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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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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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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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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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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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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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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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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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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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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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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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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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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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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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