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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4》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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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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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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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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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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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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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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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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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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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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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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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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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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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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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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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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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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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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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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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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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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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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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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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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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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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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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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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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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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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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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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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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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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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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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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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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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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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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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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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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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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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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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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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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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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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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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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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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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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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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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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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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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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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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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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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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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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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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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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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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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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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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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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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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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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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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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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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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