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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4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    【 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 , , ?。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    】(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    ! 1、参加集资】建房:;, 《   》 :    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   ? ?   》 3、享受—廉租房政策; 【   》 《    —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    【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 :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  :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   《。(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   ? ? ,    (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  》  (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 ,。    (!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   【 (?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