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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8]54号 【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   《 , 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    】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 ,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    》 (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    【。。1、参加集资建房】; ?    —    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   ?    】 ,3、享受廉》租房政?策;  【  —  :  : 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 ,    】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  《  《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    —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  (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    《 《 ,   《(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 , :    (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 , :    》(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    !    (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 ,。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 ,  :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