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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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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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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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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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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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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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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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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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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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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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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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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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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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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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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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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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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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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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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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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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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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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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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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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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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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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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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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
:1、参加集资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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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
】
3、】享受廉租房政策;】
】
】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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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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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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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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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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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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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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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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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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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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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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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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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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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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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
(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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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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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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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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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
【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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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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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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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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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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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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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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