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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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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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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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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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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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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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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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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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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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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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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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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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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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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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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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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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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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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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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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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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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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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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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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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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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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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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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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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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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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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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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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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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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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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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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集资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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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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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廉—租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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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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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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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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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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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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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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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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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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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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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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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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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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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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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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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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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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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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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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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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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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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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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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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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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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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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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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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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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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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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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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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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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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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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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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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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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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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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