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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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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4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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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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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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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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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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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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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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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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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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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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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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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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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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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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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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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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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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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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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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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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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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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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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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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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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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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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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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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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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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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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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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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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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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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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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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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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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廉租?。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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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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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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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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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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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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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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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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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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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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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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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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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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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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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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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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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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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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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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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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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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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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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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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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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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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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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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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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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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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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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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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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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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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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