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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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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4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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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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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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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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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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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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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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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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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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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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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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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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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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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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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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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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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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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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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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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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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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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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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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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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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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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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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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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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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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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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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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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集资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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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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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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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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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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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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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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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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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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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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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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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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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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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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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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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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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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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
(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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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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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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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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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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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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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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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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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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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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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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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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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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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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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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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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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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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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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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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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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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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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