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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8]54号— ,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 , , ,  ?现将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八年九月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  :  》 第五《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 , 第六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梅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    】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 ,    【1、参加集资建【房; 》。    》    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  《 ,    3、享!受廉租房政》策; ?   》 ?    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    —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    !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  ?    (!五)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  :   】。  (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  —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    】  :。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五)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市—建设局向《申请人发《给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同等条件的家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   ? ,    — ,(六)购买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选定住?房后与?市,建设局签订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  :。    【 (七)《过户交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存《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    —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单位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