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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依法:建设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  :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 , ,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 :    (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水面《、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河段和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等 —    【(六)旧城》改造应当与加强【维护、调整布局和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分步实?施,。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   (七)新区!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程序 《   《 (八)》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用和执【行统一的城市规【划标准?。、建设标准与准则】 ,    — (九)惠州市区】的旧城改造》应以西湖景区为【主调以保护西—湖景区和湖岸、江】岸景:观为:。前提严格控制建筑功!能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风格扩大和预!留公共?活动广场《、绿化广场和空间】视线:通廓丰富沿湖—。、沿江建筑空—间轮:廊线与?西湖自然山水景观相!协调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七条 】惠州市规《划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及—惠,州市区?规划区?内(含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规定 !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市,)的城市规》划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是《。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惠城区规划—办是:。惠城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惠州市区规划!区外城区《政府所辖各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各建制?镇按:。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受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    计划】、国土、房产—。、公用事业》、园林、公》安、消防、工商、】。供电:。、邮电、供水、水利!、燃气管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其《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  ?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其:它,各项建设规划必须有!城市:空,间,景观环境设计的内容!应加强?城市轴?线、道路对景—、,视线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设—。。计    !。纳入惠州市南部【地区规划范围的各镇!总体规划必须按【惠,。州市南部地区规【划要求?进行编制《、修:编 《    在—惠州市区、惠—阳市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区—、建制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编制行!。政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   城市的重要!地区、重要专项设施!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使用的地形!图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座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 第十四条!。 惠:州,市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第十五条  惠】州市区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各】县(: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州市区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惠州市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阳?市市区总《体规划和现状人口】在1:0万(含10万)】以上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各镇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应按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批】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惠州市?。。区,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段的详—细规:划及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含】10公顷下同)【的详细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惠州市区规】划,。区内:涉及水口、马安、陈!江、汤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顷的详—细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经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惠州市区—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惠—。城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惠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大亚【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    《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及其指定】地段详细规》划和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下同】)以上?。的详细规划经—。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不足5公顷的详【细规划及各县(【市)所辖《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惠州市区重要地!。区,、重:。要设施的《专项规划和惠州市】辖区:内重要地段》建设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地区、重【要设施的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与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凡被国家、【省列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域的规】划,建设项目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公布 《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中的道路!网络、公共》用地、绿化》用,地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涉及【前款局部调整—及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3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建设项目】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二)?建,设项目在《县(市、区)内的其!项目建议书属惠州市!和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由其规划】办):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 《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   》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 ,  (四)单【位或个人购》买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3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限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但在惠—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 由国】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的受让方】应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转让合同书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要求 》 ?。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该土:地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的实施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因?债务:需要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车:站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向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其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证 —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 , 临时建设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 (一)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二)?在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所?辖各镇?内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内《的由惠城区规划【办核发;《 其中?与惠州市区城市控制!区相衔接的建设【工程在?。。。核发前应先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    (!二)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 ,。   (》三)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作出并持建—设工程施工图件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正式报建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申请!。者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交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划要求的期限—开工和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技!术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开工又未事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与用—。地、项目批文等【证件上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相一致 】 第—三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办完施工手续—后应在开《工前20《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建筑单体方案】。和,群体:方案的?设计应考虑地方【风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样化空《。间艺:术,和第五立面要—丰富 —   ?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座《标、:高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区、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 , ,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第三十?九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第四十条 旧城!区应实行分区成【片改造不得单栋【。改建、扩建和拆建旧!城区内危房的维修只!准按原高度、原结】构在不影响四邻【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 : ,第四十一条 —东江惠?州辖区河段、西【枝江惠州辖》区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城市防洪排》涝、水质保护、【道路交通、滨江【绿化、?。文物保护《及沿江建筑》景观等要求建—设环境优美的风景】游览河段 【    惠州辖】。区内海岸《线开发?、利用应符合渔业、!资源利用保护—、港口发展》、环:境保护和发展—滨海旅游的要求【。建设:海滨:游,览海岸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必须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协调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道路、规划道路!及,。建筑退缩地带 】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超过7米 —  《 , (三)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环境: :。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划定;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重要地?区、路段广告牌【和单板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阻碍!城市景观视线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国家—机关、学校、公园】、纪念碑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各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 第四十四条— 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在》办理:专业管?理其他验收和全面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地产:确权登记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该项建设工》程的全套规划与建设!。竣工档案《资料(?含地下工程与管【网及配套建》设竣:工,资,料)经城《建档案馆(室—)签收后如数退还】档案资料保》证,金逾期6个月未【报送或报《送的档案资料不【全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城建档案馆(室】)补测补绘该—项工程的档》案,资料费用在》该项目工程》保证金中《列支 第【五章   》城市勘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勘察—。。测绘业务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勘察测绘【业务:由各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地形图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国【家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凡进入惠州—。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交验省建委统一】核,。发的城市规划—勘测资?格证:书 :  《  承担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勘察测绘规范、!标准和规程勘察【测绘成果、资—料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使用》 》 第五十条 规【划测绘资料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抄、—转借和复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专?用,测量标?。。志是实施城市—测绘工?作的依据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测量标—志如需移动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以下分】工进行 《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惠州市区(含—。。惠,。城,区范围)的按市、区!、各镇(办事处)三!级责任书的》规定分级查处—;各县(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    —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 第五十—三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工程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刁难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户口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 第七章—  处?。 , 罚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单:位、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质的由原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修复或负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 【 , 第五》十八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五十九条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不:予补办报《建手:。续和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补办报建—手续和确权》。登记;明《确保留?。使用或暂时使用的违!。法建设部《份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注明违法建设面!积、位置《和处理结《论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时违法《部份不予补》偿和安置 —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 第?六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监察】队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行停止施工!费、依法《强制拆除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六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到】指,定单位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  : :违法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不!受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 ,(,一) 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的: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销其》资格的?。处分 《    (二】。) 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旧城《。区房:屋改建、扩建规定危!及四邻?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采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违法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专—项设施、服务设【施项目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等市政设施》工程; 《 ,   《。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邮!政、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亭)?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排涝《、防火、人防、防震!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绿:地(带)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 (六)城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七)—城市教育、》体育、医疗》保,健,设施工?程; 《 : ,。  (八)其他】设施工程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重要地区是指—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海岸沿线、东江【、西枝江惠》州辖区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河!。。航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跨东江、西枝!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 【   重要—专项设施是》指市、县(市、【区):总体:规,划的控制《区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如机场、港—口、铁路客》运、货?。运站场、铁》路编组?站、铁路《、轻轨?、高速公路、危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管线、—通信:管线:、消防站、消防给】水、:。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等 —   》 重要地段是【指市域内的海岸线】、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区、国道【、省道、惠澳大道】两侧控?制,区、东江、西枝江水!源保护区和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河段两】岸,、西:湖周边控制区、【风景名胜、旅—游资源?保护控制区等— :    》。 组团式城》。市布局是《指在一?定地域内由于地理】。条件:等因素自然》分隔成?几块在?。城市规划时结合地形!等自然条件》把,功能和性能相—近的相对集》中呈块状布置—。每块都具自成体系】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形成一个组团】组团:之间以自《然山体、河》、湖、农《地、绿带等分隔【保持一定距离并有便!捷的交?通联系这种相对成组!团的布局形式既【可保持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又可获得较【高的综?合效率  】  : 惠州市南》部地区是指》惠,州市域内广汕公【路(:324? 国道)沿线以南】城镇及其区域—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主干—线沿线、电》力、电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  : 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    区是指惠!城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    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具!体范围本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未明确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述重点《镇,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要?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的通知 》(惠办函[》1993]124】号文)所列各镇【(不:含小金口镇) 】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