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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 ,。 ,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查再》施工的原则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技术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    !。 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 ,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竞选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竞选方式发包—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亦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体》。指导协调 》 ,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单位—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 ? 第十《七,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中《非主体部分的某一专!。业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    总承包方!不得擅自将主体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分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次!分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总承【。包方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的相关规定具】体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由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一)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场馆、医院、公【园等    !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   》 (三)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四】)城市雕塑》、城市?重要位置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项目 】   ?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确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竞选发包的招标投!标,。范围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抗震防灾的要—求还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  :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人员签字》、盖章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作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  (一)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   ?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馆【、医院?、公园等 —。   《 (?三)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    》。(四)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   (五)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  《  :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批复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三?),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 (五)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 第?三十三条《 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审?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结构】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进行重新审查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协!调市内的审查单位在!没有审查单位的【县(:。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 第三—十七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 :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不得对无勘【察,资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注重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产品更不《得,使用淘汰劣质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第,四十六条 审查【单位对其审查质量】负责: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勘察》单位必须《。参加基?础工程的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以及归档工作大!型,、复杂的工程或【。建,设单位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五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实—行年报管《理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作为年报的重要依!据年报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惠府〔2!001〕3》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