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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 ,。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县(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查再施》工的原则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技术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 】    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竞【选,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竞选方式发【包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亦!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体指导协调 【    》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单位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 第十七】。。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中非主体》部,分的某一专业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 总承包》方不得擅自将主体】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分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次分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总承包方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的相关规定具体!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由《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一)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场馆、医院、公!园等: 《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   (三—)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四—)城市雕塑、—城市重要位置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项目 !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确【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竞选发包的【招,标投标范围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确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抗震》防灾的要求》。还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   ?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 :   ?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 ,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作《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一)—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馆、医院、公园】等, 《   (三)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四)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五)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 ,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批】复,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三)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 :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五—)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第三》十三条 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审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结!构,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进行重新审查【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协》调市内?的审查单《位在没有审查单位的!县,(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不!得对无勘察》资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 】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注重《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产品更《不得:使用淘汰《劣质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第四—十六:条 审?查单位对其审查质量!负责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勘!察单位必须参加【基础工程《的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以及】归档工作《大型、复杂的工【程,或建设单位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实】行年报管理》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作为年报的》重要依据年报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惠府〔2001!〕3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