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县(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查再施?工的原则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技术】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
—。
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竞选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竞【选方式发包
【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亦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体指导协调 】。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单位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
第十七—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中非主【体部:分的某一《。专业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
总承—包方不得擅自将【主体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分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次】分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总—承包方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的相关《规定具体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由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一)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场馆、!医院:、公园等 —
,。
《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
(三)《。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
(四)城【市雕塑、城市重要】位置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项,目
—
: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确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竞!选发包的招标—投标范围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确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抗震防灾的【要求还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
,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人?。员签字、盖》章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作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一)—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馆、》医院、公园等 【
(】三,)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
(四)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五)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批复 —
,。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十一条 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三:)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五)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第三十?三条 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审【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结构?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进》行重新审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协调市!内的审?查单位在没》有审查单位的县【(,。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不得—对无勘?。察资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 —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注重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产品更不【得使用淘汰劣质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
第四十六条 审查!单位对其审查质量】负责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勘《察单位必须》参加基础《工程的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以及归档工【作大型、复杂的【工程或建设》单位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五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实行年报管理【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作为年报的重】要依:据年报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惠府〔!2001〕3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