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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市、县《(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查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技术—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 ?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 !。  : 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竞!选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竞选!方式发包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亦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体指导协调 !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单位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 第十》七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中!非主:体部分的某一专业】。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 总承包《方不得擅自》将主体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分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次分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总承【包方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的相关—规定具体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由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一):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场馆》、,医院、?公园等 —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三)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   ? (四)城市—雕塑、城市重要【位置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项目 】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确—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竞选《发包:。的招标投标范围【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确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抗震防灾的!要求还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   ? ,。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  ?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人员签字、盖!章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作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   《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馆,、医院、公园—等 ?    (三】)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    (四)】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五【)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 , ,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 ?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 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批复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十一条 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三)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五《)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三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第》三十三?条 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审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结构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进行重】新审查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协调市?内的审查单》位在没有审查单【位的县(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 第三十七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不得》对无勘察资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注》重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产品更不【得使用淘汰劣质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六条 审查单位对其!。审查质量负责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勘察!单位必须参加基础】工程的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以及归》档工作?大型、复杂的工程或!建设单位《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五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  《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实《行年:报管理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作为年报【的重要依据年报【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惠府〔2001【〕3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