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14-2015 建标库

5  施工准备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准备阶段初期,应进行四通一平,并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补充及修订下列项目的工程计划:

    1  出入沟煤层露头、空巷勘探、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补充勘探;

    2  深基础或高填土等特殊基础设计的工程地质勘查;

    3  特殊施工技术及装备的研究;

    4  土地购置和居民迁移计划;

    5  其他重要事项。

5.1.2  施工准备阶段,应取得外部工程与有关部门的协议。铁路专用线、道路、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热力管线、水源及给排水管路等外部工程应取得与有关单位的协议,爆破材料库、加油站和油库选址位置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

5.1.3  在工程项目分解基础上,应根据施工准备和进度要求,确定单位工程项目自建和发包的工程范围。

5.1.4  施工准备阶段,应对砖、砂、石、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的供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对供应基地及供货渠道进行深入调查,并对供销市场进行评估;

    2  根据逐年需求情况,对施工地点及建材来源位置,进行优化调配规划;

    3  当建材生产不能满足建设工程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和生产;

        2)投资参股或合作开发组织生产;

        3)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生产。

5.1.5  主要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设备的操作技术工人和特殊工种,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时间应根据工种技术标准和工人素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工艺和半连续工艺的操作技术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应小于8个月;

    2  间断工艺的操作技术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应小于6个月。

5.1.6  采装、运输及排土等大型设备采购工作,应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立即进行询价及招标等工作。

5.1.7  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宜在该项目工程开工前2个月~3个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