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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绿道《。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惠州市?绿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惠州市绿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绿道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惠】州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下列【绿道管?理职能?    (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本辖区【内绿道网的规—划和建设; !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绿道总体【规划:和绿道?详细规划; 】  :  (三)—组织审查《本辖区内《的绿道总体规—划和审批本辖区内的!绿道详细规划—。; 《    (四)】绿,道内设施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   (五)【。拟定绿道规划、【建设技术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   (六)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绿道网规划—建设数据库;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或设置】绿道管理《机构:统筹和具体负责绿】道规划实施、管养】维护和监管等—工作惠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绿》道的规划实施、日】常管养?维护和监管工—作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其余区》域绿道的规》划实施、《日常管?养维护和监管工作】由惠城区人民政【府绿道具体》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五【条 市绿》。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统】筹全市绿道管养【维护和监管工作; ! :    (三)】拟定绿道管》理、绿道维》护管养工作方案和标!准,、,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    (四】)组织?。全市绿?。道资源调查建立和】维护全市绿道网络】;   【 (五)负—责编制全市绿道宣传!册、宣?传片和绿《。道,使用手?册宣传推《广绿道使用; 】 ,    (六【)负责组织》绿道的综合效益调】研和分析; 【    —(七)?拟定和统筹》实施绿道功能开发策!划方案;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具体实】施绿道规划;—    【 (二)保护绿道】资源及绿《道,生态环境《; :。    (】三)具?体组织开发利用绿】。道资源; —    (【四)维护和管理【绿,道的慢行道、绿化以!及标识、驿站等配套!设施; 《  《  ?(五)制《定绿道?使用的公共规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绿道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六】)负责绿道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绿道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六条》 , 农业、林业—、水务、文化、环】保、旅游、国土【资源、宗教》、工商、交通运【输、卫生、》体育: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绿道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绿道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划定—、变更和撤销—。 , 第:八条 惠州市【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   》 《(一)区域绿道【是,连接:城市与城《市间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区域绿道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 (二)城市绿】道是串联《市域范围《内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功能组团以及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节点】对城市?生态系统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城市绿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   ? (三)社区绿道!是,。城,市建成?区,内串联居住区—、中心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等人流量较大区!域以及公共绿—地、滨水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敞空间方》便居民日常休—闲、游憩兼》具慢行交通功能【的绿:道;社?。区绿道由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 】 第九条 【绿道按其所处位置】、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特点和》目标功能划分为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三种类型划定!条件分别为 !   (一)【生态型绿道主要【沿城镇外围》的自然?河流、溪谷、海岸】及山脊线建设通【过对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创建、【链接和?管理来?。维护和培育生态环】。。境保障生《物多样性可供自然科!考以及野外徒步旅行!生态型?绿道的?控制宽度不小于【200米《 ?    (二【)郊野型绿道主要依!。托城镇建成区周边的!。。开敞绿地《、水体?、海岸和田野—通过登山道、栈道】、慢行休闲道等形】。式为人们《提供亲近《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绿》色休闲空间》郊野型绿《道,的,控制宽?度不小于1》00米  】 , (三《)都市型绿道主要】集中:在城:。镇建成区依》托人文景《区、公园广场和城镇!。道路两侧的绿地而建!。立为人们慢跑、散】步等活动《提供:场,所,都市:。型绿道控制宽度【不小:。。于20米 — 第十条 !绿道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其线路和范围确需】撤销和变更绿—道的由?划定绿道的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编制绿道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 绿道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绿—道,资源分布《、,布局:、类型及绿化缓冲区!保护和开发》绿道的措施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等?内容    【。 绿道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绿道—总体规划编》制其内容必须包括】绿道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资源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和设《计方案等 》 《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绿道》规划绿道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  《。  :。 (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  (三)科【学评价绿道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绿道特色; !    《 (四)绿道总体规!划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协调 ! 第十三条】 绿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  (一)—跨县:、区域绿道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 (二)县、区绿!。道的总体规划—由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绿道规划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第—十,五条 绿道规划按!照本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绿道—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绿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并监督实施 【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绿道总体规划确需!对绿道?总体规划中的布局、!类型、绿化》缓冲区和配套设施】安排等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绿道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   ?。 修改绿道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5!。。日 ?    修改】绿道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等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绿】。道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立项后其】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应:当经由?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绿道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符,合设:计方案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改或】拆,除后按设计方案重新!建设    ! 绿道?内的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 第二十一【条 绿道建设工程!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在绿道进】。行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 ? 第二十《三条: 绿道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绿道沿【划定的绿《。道范围设立》界桩界标《。明确具体《界区 】 第二十》五,条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绿,道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 【 , 第二十六条— 绿?道供游?客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 ? 第二十七》条, 绿道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第《二十八条 在绿】道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依法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侵?占绿道内的》。土,地    !禁,止在绿道内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仓库、《货场等 —  :。  禁止》破坏绿道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  禁止向—绿道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 : 第三十【。条 因修《建铁路、道路—、,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公用市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同意并应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绿道【实行开放式管理免】费,游览 】。第,三十二条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完善其管辖范】围,内绿道慢行道、绿】化和配套服务等设】施为游客提》供方便?、,优美、?舒适:的休闲空间 — 《 第三十三条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加强绿道】环境:管理:其景观、设施、环境!应达到规范要求【因,地制宜地设》置绿道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文【字图形符《合规范?对损坏、丢》失的绿道《标识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 第三十四》条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绿道内?的防火组织完善绿道!的防火?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节假日游—览的安全管理 】    —在绿道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 ? 第三十六条【。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洪、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驿站应?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 第?三十七条 》 绿道连接或者【。穿越市政道》路的应当加强安全】引导并提《前在市政道路上的】合,理距离内设置—标识:牌、减速带》和信号灯 — : 第三十八条 】 绿道的绿化—。、慢行?道、:标识系统《、基础设施和服务系!统按照环境卫生管理!和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绿道!的绿化、慢行道、】标识:系统、公厕》、灯光、服务点【等,设施:的维护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机制择《优选择具有园林【资,质的企业《进行管养维护;【自行:。车租赁应通过招投】标机制?选择:具有一定实力且无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 第?。四,十条 绿道—内的一?切商业活动》须服从绿道》。具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一条 —。 在绿道内不得建设!不,符合规划、影—响绿道景《观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 第四十二】条 绿《道内原则上全线禁行!机动车辆因公—共服务需要进—入绿道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经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同意?并服从绿《道具体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绿道!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绿道资源爱护】绿道公?共设施维护绿—道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绿道的管理规定禁】止在绿道内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挖砂、采石》。、取土; 》 ?  : (二《)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 【 , ,   (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 :(四)?。砍伐古树《名木;? 《   《。。。(五:),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及》在,凳、椅、亭、廊等】设施上躺卧》等有碍?绿道景?。观、妨碍《他人游?憩,的活动; — :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它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垃圾; — ,    (七【)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   (八)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它:绿道设施;擅自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活动; 】  《  (九》)在禁?火区吸?烟、生火《;    】 (十)占用慢行道!及,绿化带进行工—商经营; —    》 (:十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绿道》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绿道和—影响绿道畅通的活】动;:   — (十二》。)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 ,第四:十四条 游客在】绿道上应以合—适的速?度骑行自行车不【得危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及?时报警?求助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十五条 ! 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制度:对绿道的《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和建设【活动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园林绿《化、农业《、林业、水务、文】化,、环保、《旅游、?宗教、工商、—。交通运输《、卫生、体育—。和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绿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慢行道、!标识等设施可供【。行人和骑《自行车者进入—衔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和利用自》然、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居,民提供充足的—。游憩和交往空—间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 :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