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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