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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 ? 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