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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  第一章 总 】 则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 , 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