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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