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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