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 ,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