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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 ,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 ,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