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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 ,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