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