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 则
》 !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 ,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