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 , ?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 ! 》 第四章 工程】保,护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 ,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