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内江市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1]7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建工作,明确我市城区配建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程序,保证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内江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将公租房纳入拟出让国有土地规划、拍卖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内江市人民政府的建设方式。
    内江市城区新建公租房主要采取配建制度。即新建公租房主要在开发建设用地30亩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3%-5%的比例配套建设,建成后的公租房由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市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由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进行租赁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配建公租房的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公租房配建项目规划条件。负责配建公租房项目备案,主要包括《公租房配建意见书》、《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等的备案。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依据市住建局制定的配建公租房年度计划,制定配建公租房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落实公租房配建项目建设用地。
    市房管局负责配建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的拟定,建设管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过户、产权管理。负责建立具体项目的建设档案,对配建的公租房项目实施建设质量监督、建设进度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动态进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公租房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市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租房发展规划和配建公租房的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公租房的配建规模和配建比例,拟定配建项目规划条件,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要求等。明确配建公租房建筑面积纳入计入容积率的住宅建筑面积统一管理,使用性质统一标注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2、市国土局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配建公租房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公租房建设用地供应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综合确定拟配建公租房的出让地块,明确配建公租房分摊的划拨土地面积,确保配建公租房土地供应。并根据市住建局拟定的规划文件和市房管局拟定的《公租房配建意见书》进行土地出让,将公租房配建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等内容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前置条件。
    3、市房管局根据配建公租房年度计划、建设用地配建计划、配建项目规划条件等拟定《公租房配建意见书》,确定拟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等内容。
   (二)土地出让后
    1、市国土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依据《公租房配建意见书》将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等要求进行明确约定。
    2、市房管局与项目业主单位(开发企业)签订《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内容。
    3、市发改委在项目备案(立项)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公租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4、市住建局在审查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应按《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对公租房配建指标进行进一步核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单独标明配建公租房的建筑总面积。
    确需分期开发或分期审批设计方案的,配建的公租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优先建设。
    配建公租房宜集中布置,能够独立成栋的,单独成栋布置;不能成栋布置的,独立成单元布置;不能成单元布置的,应集中楼层布置。
    配建的成套公租房应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的要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配建的成套公租房应进行简装,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条件。基本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表安装到位;室内照明、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采用暗线埋设;卫生间配蹲便器、洗面盆,墙地面贴瓷砖;厨房墙地面贴瓷砖,配灶台、案板、菜盆等设施;入户门安装防盗门;室内安装木门;外墙窗安装塑钢窗;室内墙面、顶棚涂刷乳胶漆(具体装修标准在单项合同中约定)。
    以集体宿舍形式配建的公租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项目建设期间
    1、市房管局依据《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对配建的公租房实施施工建设质量、进度管理等。建立具体项目的建设档案及做好项目建设动态进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2、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开工情况作为有配建项目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四)项目建成后
    1、市房管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对配建公租房建设项目进行单项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国土局、市住建局房屋综合验收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单项验收结论作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前提条件。
    2、配建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房管局应与开发企业签订《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并在1个月内完成配建公租房的移交手续。
    3、建设单位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市国土局应依法对配建公租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将市房管局作为配建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者进行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应载明“划拨土地”。
    开发企业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对配建公租房进行产权分割,产权单位为市房管局。产权证书上,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六条 上级下拨公租房的“以奖代补”资金和公租房租赁租金收入纳入市财政国库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市本级住房保障(主要指公租房)支出。

第七条 配建的公租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公租房租赁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约定的公租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成交付使用的,由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和市房管局等部门依法追究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在公租房配建过程中,若因规划调整,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第十条 县、区政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县(区)实际自行拟定“配建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