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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公 告
(十!二届第4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十)评标;
! ,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 :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
: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 ,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
,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开标【记录;
《
》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 (五)否决】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