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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201【5年12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二届第4—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四)发售《招标文件; 【  :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十)评】标; 《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  :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开标记录; 】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否决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