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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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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十二届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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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
【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 ?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开标】记录;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否决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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