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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公 ? 告 (》十二届?。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 —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十)评标; 】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  :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评标—纪律;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开标记】录;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否决【情,况说明;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