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
(十二届》。第4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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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十)评标;
【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 (三)》评,标标准;《
《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开标记】录;
《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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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