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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 (十二《届第42号)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 :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四)发售招!标文件; 》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评标;《。    》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三!)评标标准;  !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  : ,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 (二)《。开,标记录;  !。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否决情况说【明;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