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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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公 《告
(十二届第】4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 ,。 (《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开?标记录;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否《决情况?说明;
《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