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2015年1】2,月)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二届第42号)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十)评标;  】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  :。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   ?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开?标,记录;? :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否:决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