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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2015】年12月)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公 ? 告
(十—二届第4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四)发售》招标:文件;?
: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
,。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九)!投标辅助材料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
,。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评标纪律;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 ,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开标】记录;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否决情况说明】;,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