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二!届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 ?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
—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八)《开标;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十)评?标;
》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
《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 (三)《。。评标标准《;,
?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 ?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 ?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 ,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宣读—评标纪律;
!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
,。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开【标记录;《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
?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 ,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 》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