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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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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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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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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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测绘部门共同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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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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