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 ,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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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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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第三十六【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测绘部门共同—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本市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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