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规划测绘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
】。 规划测绘包括【规,划道路定《。线测绘?、建设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测!绘、市政规划测量】、,规,划绿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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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认可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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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类》废弃:或者:。因变更而局部废【用,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和,报废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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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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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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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限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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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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