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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3-03-0【。1 : 执行日期20!03-03-01 !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