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2003-0!3-:。01 执【行日期200—3-03-0—。1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 (: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