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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2003-—03-01》 执行日期】2003-》03-01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 (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