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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3-03-0!1
执行日】。。期200《3-03-01【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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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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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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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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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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