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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颁布?日期2003-03!-01 【执行日期《2003-0—3-01《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