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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20:。。03-?03-01 !执行日期2》。003-03-【01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