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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2003》-03-01 【 : 执:。行,日期2003-【03-01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