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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2003-0【。3-01
】执行日期2003-!03-01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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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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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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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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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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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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