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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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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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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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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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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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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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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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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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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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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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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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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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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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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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