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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