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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