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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