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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一《。)书面申请; 】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