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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