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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