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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