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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