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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