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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 ?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