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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老年:人公寓; 》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三)?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 】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 ? :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 ,。   ?(一)书面申请【;   【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