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陈 》武
2013!。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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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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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
【
?。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 新建、!改建乡?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七条】 农村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
》
第八?条 农村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 》 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
!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
】 ,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
?。
》 (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
— (五【)经济?较为发达《。
【 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的》招聘、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愿人《员、消防《车辆、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 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的—村,寨,可以建立由志愿!人员组成并》配备基本《消防器材的村志【愿消防队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不乱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 》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 ,。 (四—)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六)举报火灾隐!患;
— (七)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成年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扑救!火灾;
《
(】八,)其他?由村民约定的防火事!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与村之间消防联防!制度:,并开展下》。列活动:
— : 《。(一)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
》。
》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确定本》村、本组的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村民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 (一)—教育村?。民遵:守,防火公约;
】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
】 (三)参加村!与村之间《的,消,防联防?活动;
《
(】四,。)通报消《防工作情况,对火灾!隐患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在农村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二)》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 (三)—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
,第,十五条? 在农?村开设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置灭火【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二)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
— (《三)敷设电》气线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在农村—新建、?扩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区(点)的,应当】符合包?括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内《容的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在农村举办!规模较大的》群众性室内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室内活动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3】日前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八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加强消防安全巡!。查
? 《。 农村《扫墓活动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得《。在林:地附近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吸烟;不《得举行可能引发火灾!的有关仪式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的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或者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二)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二)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二)未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
》 》 (三)《敷设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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