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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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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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陈 —武
2013!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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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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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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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乡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七条 !农村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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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 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
】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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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
—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
? : : (?。。。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四)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
【 —(,五,。)经济较为发达【
— 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的招聘!、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愿人员、消防】。车辆、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
: 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的村【寨,可以建》立,由志愿人员组—成,并配备基本消防器材!的,村志愿消防》队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不乱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 ?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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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六)举报!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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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成年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扑救火灾》;
《 《 (八)其他—由村:民约定的防火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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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与!村之间消防》联防制度,并—。开展下列《活动::
!(一)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
—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确定?本村、本组》的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村民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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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村—民遵守防火公约;】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
? , (三)参加!村与村之间的—消防联?防活:动;
】 , (:四)通报消防工作】情况,对火灾隐患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在农村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二)《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 (三)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第十五条 在】农村开设《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置:灭火: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二)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
— (三)敷】设,电气线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在农村新建》、扩: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区(点)的,应】当符合包括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内容—的,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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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农村!举办:规,模较:大,的群众性《室内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室内活动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3日《。前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八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加强】消防安?。全巡查?。
】农村扫墓《活动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得》在林地附近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吸烟;不得举行可能!引发火灾的有关【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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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的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或?者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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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 (二)》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二)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 《 (三《)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二:)未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
?。 (三)!敷设: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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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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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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