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陈 武 !
,
2013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 新—建、改建乡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七条: ,农村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
【第八条 农》村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 ,。 ?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
! ,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
!(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 《 (四)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
【。 , (?五):经济:较为发达
— 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的招聘、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愿人员、消—防车辆、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 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的村寨,可!以建立?由志愿人员组成并配!备基本消防器材的村!志,愿,消防队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
: 《 (?二)不乱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
,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 (四)【。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六)举报—火灾隐患;》
,
》 (七)》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成:年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扑救火灾;
—
(八!)其他由村民约【。定的防火事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与!村之间消《防联:防制度,并开展【下列活动:
】 (一)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
】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确定本村—、本组的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村民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 —(一)教育村民遵】守防火?公,约;:
?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
】 (三—)参加村与村之【间的:消防联防活动—;
》 (》四,)通报消防工—作情况,《对火灾隐患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
第十四条 在农村!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二)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 (三—)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
第十五《条 在农《村开设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置灭火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
— 《 (三)敷设—电气线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在《农村新建、扩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区(点)的!,应当符《合包括?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内容的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在农村举办】规模较大的群众性室!内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室内活动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3日—。前,。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
第:。十八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加强消防安全巡查】
《 农》村扫:墓,活动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得在林地附近!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吸烟》;不得举行》可能引发火灾的有】关仪式?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的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或》。。者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二)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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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二)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 《。(三:),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二【)未: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
《 (三】)敷设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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