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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 ,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