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