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 ,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