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