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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 ,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