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