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