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