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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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 (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或,者重建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业主—采购的由业主承担】经济责任有关生产、!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六:)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