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 ,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   ?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   ?。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 (四)擅自—砍伐、移植; 【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