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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 ,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 ,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 (:四)擅?自,砍伐、移植;— ,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