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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 ,。。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  :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四【)擅自砍伐、移【。。植;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