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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 ,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  :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 ,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    (四)擅】自砍伐、《移,植; ?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