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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   ?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  :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  :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四)!擅,自,砍伐、移植》; ?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 ,。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