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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四:)擅自砍伐》、移植;《  ?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  :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