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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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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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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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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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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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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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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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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
: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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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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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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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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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四)擅!自砍伐?、移植;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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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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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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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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