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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  :。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 (四)擅自砍伐、!移植:;,  ?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