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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拍照:、挂牌、《编号,?建立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牌属于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级古《树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   ?(三)在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    (四)【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及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或:三级古树的,—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 (四)擅自砍伐、!移植;? ,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示牌;  !  (七《)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