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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规模?。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在沿河两岸新建农!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规划标准并】对房屋?规划选址、布—局,、设计和立面—造型进行《审查建房户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和!。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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