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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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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规模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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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在沿河两岸新建农】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规划标—准并对?房屋规?。划选址、布局—、设计和立面造【型进行审《查建房户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和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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