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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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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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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在沿河两岸新建!农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规划标】准并对房屋规划【选址、布局》、设计和立面造【型进行审查建房户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和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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