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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房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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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 】
:第十二条 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
!。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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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物保护—区;
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4、:高低压电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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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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