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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房选址》
《第十一条《 ,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
【
,第十二条 》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 《2、:文物保护区;
】 , 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 4、高低】压电线下;》
?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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