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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农房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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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 【
第十《二条 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 2、文物保【护区;
— : 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 4、高—低压电线下;
!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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