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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