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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 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