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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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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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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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