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