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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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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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