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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
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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