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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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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许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许政[—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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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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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我,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定和—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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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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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功》能不能中断》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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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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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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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工程和位《于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建设工】程
(六【)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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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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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遵【从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如果出【台,新的技术规范则【遵从新?技术规范)其评价】。结果必须《经地:震工作有关部门评】。。审、:审定后?方可确定《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指导村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和公共建!筑不断增强》村镇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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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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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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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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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许!政,[20?0,1,]9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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