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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我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定和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  :。。。 (二)》。使用功能不能中断】。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内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工!程,和位于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建设】工程:   (》六)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遵从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如果出台】新的技术规范则遵】。从新:技术规范)其评价结!果必须经地震工【。。作有关部门评审【、审定后方可确【定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指导村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和公共建筑不【。断增:。强村镇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许政[2001]9!。0,号)同时《废止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