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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我《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定和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功能不能》中断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内—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工》程和位?于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建设工程   】(六)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遵从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如果出台【新的技术规》范,则,遵从新技《术规范)其评价结】果必须经地》震工作有关部门【评审、审定》后方可?确定: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指导村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和公共建筑不【断增强村镇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许政[2001]】9,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