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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许,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许政[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我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定和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使用功能》不能:中断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内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工程和位!于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建设—工,程   (六【)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 第七条 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遵从: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如】果出台新的技术规】范则遵?从新:技术规范)》。其评价结果必—。须经地震工作有关】部门评审、审定后】方可确定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指导村】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和公共建!筑不断增《强村镇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许】政[2001]9】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