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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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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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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部门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内容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征求建设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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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各单位、住—宅小区、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 公》共厕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公厕标志并对外!开放
— 居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建设部】门或园区《建设: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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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
— 城市车辆清—洗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 《机动车清洗站法人】或运营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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