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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布局 —     市建设部!门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十四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内容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征求建设!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十六条】 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住宅小区、!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第五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     公共【厕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公厕标志!并对外开放 —     》居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建设部门或园区建设!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 :     城—市车辆清洗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机动】车清洗站《法人或运营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