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布局
》 市》建设部门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十《。四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内容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征求建设!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十六》。条, 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 各单《位、住宅小区、【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 ? 公共?厕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公厕标志并对外】开放:
《 居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建设部门或园区建!设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
? 城市车【辆清洗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
机动车清!洗站法人或运营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