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8年 建标库

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保障遂宁市城市绿线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遂宁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绿地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委办等单位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绿线范围,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原则、标准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五条  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水务、林业、农业、环保、交运、文广、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规时,应当根据城市总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的绿地规模、指标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具体坐标,明确各类绿地的定位、定性、定量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七条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建筑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和方案,划定绿地界限,明确绿化率指标。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状及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
(二)现状及规划的其他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水源保护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绿线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只允许在以下特殊情况时进行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三)因保护自然资源、景观环境及有利于规划绿地实施建设的需要,经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确需调整的。
第十二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二)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批准进行建设;
(三)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五)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六)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绿线范围内地上、地下管线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植被的生长空间。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违规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8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