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遂规!〔200《6〕48号>
!
第一条 》。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
?
第《三条 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
《。 第四条 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
! (一)自!查报告
【 : (二)房屋竣工】测量图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
!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
— : (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
【 , (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
,
《 第?五,。条 规划验收内【容
【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
【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
: : (?。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 (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
》 (八—)绿化?实施情况;
【
《 (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 (《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
《。
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
?。
? ,。 , :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
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
《
(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
,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 : ,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 (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
!
? 第九《。。条 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
第十条 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 《 ,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
第十!二条 责任
】 , , ,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