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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
:
<遂规《〔200《6〕48号>
【
第一条 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 第三《条 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
第四条 】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自查《报告
— (《二)房屋竣工测【。量图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
?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
《 (《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
! (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
第五条 !。规划验收内容—
《 :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
】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 (《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
《 (?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
》 (八)绿化【实,。。施情况?; :
? ? (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 (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
:
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
—
— 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
: 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 :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
】。。
》 ,(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 ,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
(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
】
第九条【 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第十条 【。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 :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
》第十二条 责—任
《 ?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