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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 ?<遂规〔2006〕!48号> 【 第一条 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第三:条 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 【第四条 《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自查报告《  》  :(二)房屋竣工【测量图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 【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 》  ?  (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 ? ,    (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 第五条 【规划:验收内容 》 ?  :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 ,。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 — :。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 ?  :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    (》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 》   ? (八)绿化实【施情况?;    !(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  : (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 】 ? 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    ! 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 》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 :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 —  《  :(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    (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 】 , 第九条— 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第十条 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 第十二条 责任! ?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