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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遂:。规,〔2006〕—4,8号> 》 第一条 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第三条 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 ? : 第四?条, 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 !    —(一)自查报告【 ?    (二)房】屋竣工测《量图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 : : ,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 — , , ,  (?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 !    (》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 第五条 规】划验收?内容  【 ,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   《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 — ,   ?。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    (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 !。   ?(,八)绿化实施情况】; 《    》(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    (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 】 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 《 ?    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 【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 《    (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   《 (: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 】 第九条 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   》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第十条 【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 ,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  :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 第十二【。条 责任 —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