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遂【规〔2006〕48!号>
《
,
第一条 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
第三条 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
,
—第,四条: 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
? (一)自】查报告
【 (二》)房屋竣《工测量?图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 (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
》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
(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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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
:
》第五条 规》划验收内容
—
》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
—
?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 ? (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 (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
《 (—八)绿化实施情况】;
?
(【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 (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
! 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
】 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
》 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 ? ,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
! :(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 : :(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
!
?第九条 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第十【条 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
: :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
:
,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 《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
》 第十二条— 责:任
?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